新昌縣高碳鉻軸承鋼熱處理件質量監督抽查方案
2021-03-10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紹興市新昌縣內高碳鉻軸承鋼熱處理件質量的監督抽查。
二、抽樣數量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受檢單位生產線末端、倉庫或售柜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被檢方應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產品執行標準。每種產品抽取同一規格型號的樣品6件,樣品需注明熱處理狀態及其他特殊熱處理方式。
三、檢測標準
GB/T 34891-2017 滾動軸承 高碳鉻軸承鋼零件熱處理技術條件。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產品包裝上明示執行標準。
四、檢測項目
適用于紹興市新昌縣內高碳鉻軸承鋼熱處理件質量的監督抽查。
二、抽樣數量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受檢單位生產線末端、倉庫或售柜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被檢方應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產品執行標準。每種產品抽取同一規格型號的樣品6件,樣品需注明熱處理狀態及其他特殊熱處理方式。
三、檢測標準
GB/T 34891-2017 滾動軸承 高碳鉻軸承鋼零件熱處理技術條件。
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產品包裝上明示執行標準。
四、檢測項目
表1 馬氏體淬回火零件的檢驗項目(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34891-2017)

表2 貝氏體等溫淬回火零件的檢驗項目(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34891-2017)


表2 貝氏體等溫淬回火零件的檢驗項目(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34891-2017)

五、判定原則
(一)判定總則
1.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含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2.當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3.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時,按其企業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但如主要項目技術要求低于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主要項目的實測值和標準值。
(二)單項質量判定
按判定數組n/Ac(Re)要求進行判定,當不合格數≤Ac時,判定該項目符合執行標準要求;當不合格數≥Re時,判定該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三)綜合質量判定
1.檢驗樣本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項目出現不符合執行要求判定的,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且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
3.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但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低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企業標準,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
六、異議處理原則
1.不合格異議申請與受理
被檢驗人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監督抽查的部門(行政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檢。
受理復檢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不具備復檢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復驗樣品
對具體檢驗項目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對原樣進行復驗。
3.復驗結論
復驗結果仍不合格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反之,以復驗結果為準。
4.復驗費用
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復驗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預先支付給復驗的檢驗機構,否則視同放棄異議權利。
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退還異議申請人。
5.不予復驗的情況
(1)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復驗申請的;
(2)被檢方提出復驗時,產品在復驗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失效;
(3)現場檢驗項目不予復驗;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一)判定總則
1.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含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2.當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3.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時,按其企業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但如主要項目技術要求低于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主要項目的實測值和標準值。
(二)單項質量判定
按判定數組n/Ac(Re)要求進行判定,當不合格數≤Ac時,判定該項目符合執行標準要求;當不合格數≥Re時,判定該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三)綜合質量判定
1.檢驗樣本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項目出現不符合執行要求判定的,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且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
3.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但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低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企業標準,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
六、異議處理原則
1.不合格異議申請與受理
被檢驗人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監督抽查的部門(行政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檢。
受理復檢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不具備復檢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復驗樣品
對具體檢驗項目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對原樣進行復驗。
3.復驗結論
復驗結果仍不合格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反之,以復驗結果為準。
4.復驗費用
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復驗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預先支付給復驗的檢驗機構,否則視同放棄異議權利。
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退還異議申請人。
5.不予復驗的情況
(1)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復驗申請的;
(2)被檢方提出復驗時,產品在復驗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失效;
(3)現場檢驗項目不予復驗;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信息來源:新昌縣市場監管局)